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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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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海口市人民医院一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0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5日,为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赵某在海口市人民医院建立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按照医疗规定定期胎儿进行检查。建册后,赵某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反映赵月宾和腹中胎儿一切正常。2008年12月29日到海口市人民医院办理入院手续,2008年12月30日赵某因妊娠38周到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分娩,住院后,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对赵某进行孕妇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赵月宾和宫中胎儿一切正常。2009年1月1日海口市人民医院对赵某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无胎心跳动,随后被证实胎儿已经死亡。事隔4天后,海口市人民医院于2009年1月5日为赵某实施了剖宫产手术。2009年1月12日,赵某出院。

二、裁判要点

限令被告海口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赵某人参损害赔偿金共计29377.96元(其中合理损失费为9377.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办案小结

我们抓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认为的海口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认为医方存在监护欠严密,术后病理材料送检不及时的缺陷,即海口市人民医院存在没有对胎儿进行尸检、胎盘和脐带进行病理检查,以尽可能发现胎儿死亡病因的客观依据的事实。我们围绕这点以及赵某是高龄产妇、疤痕子宫等情况认为海口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最后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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