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5日晚上,被告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海口市南沙路由南向北行驶,因未停车让行,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车通行的原告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编号为007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案肇事轿车系被告罗某某所有,被告人罗某某人保财险承保了该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二、裁判要点
(一)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人民币17255元
(二)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吴某某人民币1507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办案小结
本案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由我所谢律师进行代理,原告诉求要求赔偿金额极高,谢律师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认真仔细查看相关证据,为被告减少了不合法不必要的赔偿,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