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陈某与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上诉人邓某、陈某诉求
(1)依法维持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退还诚意金80000及支付利息,要求依法改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9年11月26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从2009年11月26日起暂计至2014年1月27日为20026元),最终数额以判决确定的数额为准;
(2)依法判令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3)依法维持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陈某退还诚意金500000元及利息,要求改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二、我所指派王建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词要点
(1)关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利息,王律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条出发,本案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向上诉人赔偿因信赖被上诉人能遵守约定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2)关于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王律师充分利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对一审判决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利息损失应从诚意金支付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三、最终裁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部分有误,应予纠正:
(1)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邓某、陈某诉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2)依法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关于邓某、陈某诉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判决第一项支付利息的内容。
四、结束语
本所律师王建海成功代理了此案,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委托人的赞赏与认可。